力行恩道-895期

​士師時代共有多久?(三)

(摘自謝順道長老《順道信箱釋疑2》,2007年06月,腓利門書房出版社發行)|發佈日期:2020/06/25

《士師記》中常常出現下列三句話:「以色列人行神眼中看為惡的事」、「神把以色列人交在敵人手中」、「神為以色列人興起士師,士師就拯救他們」。第一句表示人性的軟弱,第二句表示神的公義,第三句表示神的慈愛。但願主憐憫我們,保守我們,使我們都不至於失去信心,免得落在撒但的網羅裡...... (Joy 摘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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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發問人:花蓮縣紅葉教會 黃弟兄】


哈利路亞,親愛的謝長老平安!

本會所安排的讀經會,目前讀到了《士師記》。我想請問謝長老的是:士師秉政的年數,共有多久?《列王紀上》第六章1節記載:「以色列人出埃及地後四百八十年,所羅門作以色列王第四年……。」

依據這段經文,是否可以這樣說,將480年扣除以色列人在曠野流蕩40年、掃羅作王40年、大衛作王40年,以及所羅門作王4年之總和,其差數便是整個士師時代的年數呢?

願神祝福您,神的恩典常與您同在。阿們!


 

【謝長老答覆】


哈利路亞,主內黃弟兄收信平安!

在6月號的《聖靈》月刊上,〈教訓之三〉一文,我說在《士師記》中常常出現下列三句話:

第一句是:以色列人行神眼中看為惡的事(二11,三7、12,四1,六1,十6,十三1);而神看為惡的事,就是事奉諸巴力(二11,三7,十6)。

第二句是:神把以色列人交在敵人手中(二14,三8,四2,六1);有時候在前面多加一句──神的怒氣向以色列人發作(二14,三8)。

第三句是:神為以色列人興起士師,士師就拯救他們(二16、18,十五20);或說,神為以色列人興起一位拯救者(三9、15)。

上列三句話之中的第一句,表示人性的軟弱,在6月號的月刊上已經闡明過了。這一期要與黃弟兄分享的是,另外兩句話的意義。如下:

第二句表示神的公義。

第三句表示神的慈愛。

就神的公義而言,「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」(羅二6),乃是祂施行審判的原則。因此,每逢以色列人離棄了他們列祖的神,去叩拜偶像的時候,神的怒氣就向他們發作,把他們交在仇敵的手中,使他們受欺壓了(士二11~15,三7~8,十6~7);雖然他們是神從地上的萬民中所揀選,特作祂自己的子民,如同眼中的瞳人那樣寶貴(申十四2,卅二10)。

就神的慈愛來說,當以色列人受仇敵欺壓,極其困苦的時候,神就興起士師來拯救他們脫離仇敵的手(士二11~16)。

只因他們很容易忘記神的拯救,一再地拜偶像,所以神的怒氣就向他們發作,而屢次把他們交在仇敵的手中;甚至對他們說,「我不再救你們了」。然而,當他們向神認罪,立刻除掉偶像,回頭來事奉神的時候,神就因為他們所受的苦難而擔憂了(士十6~16)。

神的公義和慈愛,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屬性;但這兩種屬性卻往往同時顯明,而不互相衝突。換句話說,神奇妙的作為是,使祂的公義和慈愛合情合理地並存,而不至於顧此失彼。

《撒母耳記下》第十一章記載,大衛不但汙辱了拔示巴,而且謀殺她的丈夫烏利亞。第十二章記載,神差遣拿單去見大衛,拿單設一個比喻來指摘他搶奪烏利亞的妻之罪。然後,對他說:「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。我(神)必從你家中興起禍患攻擊你。」(10~11節)。大衛對拿單說:「我得罪耶和華了!」拿單說:「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,你必不至於死。」(13節)。

大衛聽了拿單所設的比喻之後,非常惱怒,就對拿單說:「我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誓,行這事的人該死!」(1~5節)。及至知道那個該死的人是他自己的時候,他竟然立刻改口說:「我得罪耶和華了!」(13節)。

大衛如此惱怒,可以說是一種「義怒」。而改口說他得罪神,則表示他對神心存敬畏,能即時認錯,盼望蒙神饒恕。

「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。我必從你家中興起禍患攻擊你。」神這樣警告大衛,表示祂的公義永遠不會改變。雖然神曾指著大衛說,「他是合我心意的人」(徒十三22);但對於這次重大過犯,神還是會給予相當的懲罰的。

「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,你必不至於死。」拿單如此傳達神的恩言,表示神有豐盛的慈愛(詩一○三8);惟一的原因是,大衛猛然醒悟,勇敢認錯。然而,隨之而來的卻是一連串的災禍(撒下十二14、18,十三1~14、28~29,十五13~16,十六21~22,十八14~15),而應驗了拿單的預言(撒下十二10~12)。

神如此對待大衛──既要除掉他的罪,又要從他家中興起禍患來攻擊他,表示祂確實是慈愛的神,同時也是公義的神;更奇妙的是,神的慈愛和公義不但在大衛的身上表露無遺,而且果真合情合理地並存了。

「看哪!那名稱為大衛苗裔的,……並要建造耶和華的殿。他要建造耶和華的殿,並擔負尊榮,坐在位上掌王權;又必在位上作祭司,使兩職之間籌定和平。」(亞六12~13)。

這段經文所要傳達的信息是,關乎耶穌基督將要成全的救恩之預言。簡略敘述如下:

大衛苗裔:

即耶穌基督(太一1;啟廿二16),祂必在大衛的寶座上永遠作王(撒下七12~13、16;賽九6~7;路一30~33)。

他要建造耶和華的殿:彌賽亞(基督)要建造教會在地上(太十六18),因為教會就是神的殿(林前三16)。主耶穌升天後,五旬節聖靈降臨,三千人受洗,這項預言就應驗了(徒二1~4、37~42)。

擔負尊榮:

基督要作王(啟十一15),也要作祭司(來四14);王和祭司,都是尊榮的職分。

使兩職之間籌定和平:

兩職,就是王和祭司的職分。王象徵公義,因為王必須施行公義,他所治理的國家才會穩定;否則,人民必起來抗爭,社會秩序必發生混亂。祭司象徵慈愛,因為祭司必須有慈愛,才能體恤罪人的痛苦和絕望(來二17~18,四14~16);祭司有這種惻隱之心,才會更誠懇地為罪人獻上贖罪祭,而蒙神悅納(來五1~3)。

所謂「使兩職之間籌定和平」,就是使神的公義和慈愛能融洽,而不至於發生衝突。

我們都知道,我們所敬拜的神是公義的神,也是慈愛的神。既然如此,就神的公義而言,罪人必須受懲罰;但就祂的慈愛來說,罪人卻應該被饒恕。這就是說,神無論如何對待罪人,祂的公義和慈愛都必互相牴觸,而無法兩全其美。

因此,神為了使祂的公義和慈愛能融洽,祂只有一個選擇,就是「不愛惜自己的兒子(耶穌基督),為我們眾人(普世罪人)捨了。」(羅八32)。

原來,神的兒子耶穌基督之所以被掛在木頭上,乃因背負我們的罪,代替我們受咒詛的緣故(羅四25;林後五21;加三13)。如今,藉著主耶穌的捨命所付出的贖價(可十一45),神不但滿足了祂的公義之要求(羅三25~26),同時也將祂的慈愛充分地顯明出來了(羅五7~8)。

這種捨命贖罪法(約壹二2),乃是神的公義和慈愛的融洽之極致。上列「亞六12~13」所記載,關乎彌賽亞將要成全的救恩之預言,至此已經完全應驗了。

依據保羅所作的詮釋,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成全的救恩,不僅使神的公義和慈愛得以合情合理地並存而已;更重要的是,從法律的立場來看,這種捨命贖罪法乃是合法的,無懈可擊的。請看保羅自問自答式的闡述:

「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?有神稱他們為義了。誰能定他們的罪呢?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,而且從死裡復活,現今在神的右邊,也替我們祈求。」(羅八33~34)。

誰都知道,出現在這段經文中的「控告」和「定罪」,都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;而保羅之所以要在此選用法律名詞,乃為強調主耶穌所成全的救恩,是完全合法的。

為甚麼沒有人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?答案是:有神稱他們為義了。這就是說,魔鬼有罪,必須被定罪,被扔在硫磺的火湖裡,永遠受痛苦(彼後二4;猶6;啟廿10;太廿五41下句)。同樣的道理,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(羅三23),所以也必須受永刑,神才算公義。

然而,我們這些蒙神揀選的人,卻因為受洗赦罪,而且被稱義(徒二38,廿二16;林前六11)──罪人的身分已經變成義人的身分,所以誰都不能控告我們了。由此可知,我們得以倖免永刑,是完全合法的。

為甚麼誰也不能定我們的罪呢?答案是: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,而且從死裡復活,現今在神的右邊,也替我們祈求。這是甚麼意思呢?

第一、「罪的工價乃是死」(羅六23)。

聖經說,全人類都在罪惡之下(羅三9),終身做罪的奴僕,為罪效勞(約八34;羅七19~20);因此,罪當然要支付相當的工價給予全人類,這個工價乃是死(羅五12,六23)。這種死就是喪失屬靈的生命,雖然肉身還活著,其實卻是死的(路九59~60;創二17;林前十五22上句;弗四17~18);而這種死的狀態若沒有改變,則其終局便是永遠滅亡(太十28;可九47~48;帖後一7~9)。

第二、基督耶穌已經死了(羅八34第二句)。

神曾藉著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說:「要按手在燔祭牲的頭上(表示罪人的罪歸於燔祭牲),燔祭便蒙悅納,為他贖罪。」(利一1~4)。這是在舊約時代,神為以色列人所規定的獻祭贖罪法。

但到了新約時代,《希伯來書》的作者卻說:「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(律法上的獻祭條例,預表主耶穌所要成全的救恩),不是本物的真像(基督才是形體,祭牲只是象徵而已),……這些祭物是叫人想起罪來。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,斷不能除罪。」(十1~4)。

所謂「這些祭物是叫人想起罪來」,就是要叫人知道,他因為有罪才需要獻祭;並要提醒人,在獻祭的時候必須向神懺悔。而公牛和山羊的血之所以不能除罪,乃因人的生命之價值遠勝於牛羊,所以要用牛羊的血來抵償人的生命,是無法滿足神的公義之要求的。

《希伯來書》的作者接著說:「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,就說:『神啊,祭物和禮物是不願意的;曾給我預備了身體。……神啊,我來了,為要照的旨意行。……』可見祂是除去在先的,為要立定在後的。我們憑這旨意,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他的身體,就得以成聖。」(十5~10)。

神之所以不滿意人所獻上的祭物和禮物,乃因其價值相差甚大,不足以抵償人非常尊貴的生命。而神之所以為基督預備身體,乃因祂是神的兒子,而且毫無瑕疵(九14)──既無原罪,且無本罪,其價值遠勝於全人類的價值之總和,足夠滿足神的公義之要求。

「祂是除去在先的,為要立定在後的」(十9):「在先的」,是舊約;「在後的」,則是新約。這就是說,舊約因為有瑕疵,神才需要與人另立新約(八7);新約既然立定,舊約就歸於無有了(八13)。此事猶如世界各國修訂法律之慣例一般,新法一旦開始實施,舊法就無效了。

主耶穌曾說,祂降生到世界來,並不是要廢掉律法,乃是要成全(太五17~18);當他在十字架上說「成了」的時候,律法上所規定獻祭的條例便被成全了。

原來,主耶穌就是神的羔羊(約一29),十字架如同祭壇;憑著神的旨意,靠耶穌基督只有一次獻上他的身體,我們就得以完全成聖了(十9~12、14)。

第三、基督從死裡復活(羅八34第三句)。

「基督從死裡復活」這件事,至少含有下列五種意義,足以證明祂能做我們的救贖主,使我們不至於被定罪,反而可以得享永生(約五24)。

基督徒死裡復活,證明祂確實不能被死拘禁(徒二24)。世人之所以會被死拘禁,乃因罪的工價是死(羅六23),於是死就臨到世人,因為世人都有罪(羅三23,五12)。

然而,主耶穌卻完全無罪──既沒有原罪,且沒有本罪(林後五21);祂的受死(西一22),是為了滿足神的公義之要求,同時也要顯明神的慈愛,而成為「代罪的羔羊」(約一29)。

除此之外,祂是生命的主,也是復活的主;生命在祂,復活也在祂(約十一25)。沒有人能奪去祂的命,是祂自己甘願捨去的;祂有權柄捨命,也有權柄取回來(約十18)。職是之故,祂當然不能被死拘禁,而可以從死裡復活了。此其一。

基督從死裡復活,證明祂已經「敗壞那掌死權的,就是魔鬼」(來二14)。「所毀滅的仇敵,就是死」的「毀滅」(林前十五26),以及「祂已經把死廢去」的「廢去」(提後一10),與此處的「敗壞」(katargeO),原文係同一字。

這就是說,基督從死裡復活的果效是,廢掉了魔鬼的掌死權。原來,人之所以會死,乃因人人都有罪(羅五12);人之所以會犯罪,則因勝不過魔鬼的試探(創三1~7、11~13);而犯罪的是屬於魔鬼,都臥在牠手下(約壹三8,五19)。

由這個角度來看,魔鬼便可以說是「掌死權的」;「死」這個罪的工價(羅六23),是由牠支付給罪奴的(約八34)。當然,掌握世人的生死之「主權」在神(伯十二10),神授與魔鬼的掌死權不過是「受權」罷了。此其二。

基督從死裡復活,廢掉了魔鬼的掌死權(來二14);其主要目的是,「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」(來二15)。誰都知道,怕死是一種精神上的捆綁;反之,不怕死便是精神上的釋放。

一般世人都怕死,因而失去了精神上的自由;有些人說他不怕死,是因為他還活著。基督徒之所以不怕死,乃因基督已經從死裡復活,廢掉了魔鬼的掌死權,使我們有復活的盼望之緣故。

正如保羅所說,當基督再臨的時候,已經離世的聖徒必從死裡復活(林前十五12、23;帖前四16);活著還存留的人,必活著改變為靈性的身體,與復活的聖徒一同被提升天,和主永遠同在(帖前四17;林前十五44、50~54)。那時,我們就可以向死誇勝了(林前十五54~57)。

其實,這個道理很簡單,因為罪的工價是死(羅六23),罪是使人致死的根本原因(羅五12);如今,我們既然在基督裡蒙釋放,脫離了罪的律,當然也就得以脫離死的律了(羅六6~7,八1~2、13)。此其三。

「耶穌被交給人,是為我們的過犯;復活,是為叫我們稱義。」(羅四25)。在這段經文中,上句說,主耶穌被交給人去釘在十字架上,是為了背負我們的過犯而受死;而祂受死的果效是,贖了我們所犯的罪過(來九15),使我們被稱義,得以與神和好(西一22;羅五8~10)。

然而,贖罪、稱義,以及與神和好的果效,卻必須以主耶穌的復活為前提;因此,本段經文的下句說,「復活,是為叫我們稱義」。這話怎麼說呢?惟一的理由是,基督若沒有復活,祂便不能成為我們的救贖主。

結果呢?我們雖然受了洗,卻沒有赦罪的功效,所以我們仍在罪裡;就是在基督裡離世的聖徒,也因為受洗無效而滅亡了。如果這樣,我們的信仰便是徒然的(林前十五17~18)。

只因主耶穌確實已經從死裡復活,必能成為我們的救贖主,所以當我們下水受洗的時候,我們便與主同死、同埋葬;受了洗,從水裡起來的時候,我們便與主同復活了(羅六3~8;西二12)。這就是說,與主同死、同埋葬的是罪人,與主同復活的是義人;藉著受洗歸入基督的果效(加三27),罪人的身分已經變成義人的身分了(林前六11)。此其四。

「論到祂兒子我主耶穌基督,……按聖善的靈說,因從死裡復活,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。」(羅一3~4)。在這段經文中的「按聖善的靈說」,《思高譯本》譯為「按至聖的神性」。這就是說,主耶穌因為具有至聖的「神性」,所以不能被死拘禁,而得以從死裡復活(徒二24)。

如今,我們一切在基督裡的人都深信不疑,主耶穌確實是具有「神性」的彌賽亞(太一18~23;約一1、14;羅九5;提前三16;賽九6~7);正因如此,祂才能成為我們的「獨一救主」(徒四12)。

至於所以要說,「因從死裡復活,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」,乃因基督從死裡復活這件事,是神的大能之作為;此事猶如當基督再臨的時候,我們的肉身將改變形狀,變成與主榮耀的身體相似,也是出於祂大能的作為一般(腓三20~21)。此其五。

上述「基督從死裡復活」的五種意義,讓我們看清楚了基督確實能做我們的救贖主,使我們不至於被定罪;因此,只要將起初的信心堅持到底,我們就在基督裡有分(來三14),而可以得享永生了(約三16~17)。

第四、基督現今在神的右邊,也替我們祈求(羅八34第四句)。

《希伯來書》的作者說,神的兒子耶穌已經升入高天,擔任尊榮的大祭司之聖職(四14)。凡從人間挑選的大祭司,是奉派替人辦理屬神的事,為要獻上禮物和贖罪祭(五1)。

但耶穌基督做了美事的大祭司,所獻上的卻不是山羊和牛犢的血;乃是用祂自己的血,只有一次進入聖所,就完成了永遠贖罪的事(九11~12)。這就是說,主耶穌不但做大祭司,同時也做祭牲,獻上了祂自己;惟有如此,才確實有贖罪功效(九13~15)。

《希伯來書》的作者又說,主耶穌是「更美之約的中保」,永遠為祭司的。原來,那些依據律法所立的祭司,數目本來很多,是因為有死阻隔,不能長久。

但主耶穌卻是永遠常存,所以祂祭司的職任長久無須更換。其必然的果效是:「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,祂都能拯救到底;因為祂是長遠活著,替他們祈求。」(七21~25)。

正因如此,保羅才說,之所以無人能定我們的罪,乃因「基督現今在神的右邊,也替我們祈求」。感謝主!祂所賜給我們的「救贖之恩」,是如此完美的!

「可見神的恩慈和嚴厲,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,向你是有恩慈的;只要你長久在祂的恩慈裡,不然,你也要被砍下來。」(羅十一22)。

在這段經文中,保羅所要傳達給我們的信息是:我們所事奉的神是慈愛的神,也是公義的神。「神的恩慈」,表示神的慈愛;「神的嚴厲」,則表示神的公義。從整段經文的語氣上看來,保羅所要提醒我們的是:不要因為只看神的慈愛那一面,而忽略了祂還有公義的另一面。

在《羅馬書》第十一章17~24節那段經文中,保羅用「野橄欖」象徵外邦人,「好橄欖」象徵以色列人(17、24節),藉以敘述神具有公義和慈愛之屬性。

保羅的主要目的是,為了提醒蒙神揀選的外邦基督徒,必須珍惜當今所得著的福分,終身敬畏神;否則,必落在永生神的手裡,那就後悔莫及了(來十26~31)。

「他們因為不信,所以被折下來……。」(20節上句)。「不信」,就是不信耶穌是基督。「被折下來」,便喪失了生命,意思是滅亡。因為耶穌是獨一救主,除祂以外,別無拯救(徒四12)。

所以主耶穌曾對猶太人說:「你們若不信我是基督,必要死在罪中。」(約八24)。「我是基督」一語,《中希英逐字對照譯本》譯為「我是」(I am),表示主耶穌是「永恆的存在者」,即獨一真神。

這就是說,猶太人若不信耶穌是救主,是眾先知所預言的彌賽亞,則必定滅亡,這是神公義的審判(約三18);雖然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子孫,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,神的信實和公義還是不會改變的(羅三1~4)。

「你因為信,所以立得住;不可自高,反要懼怕。神既不愛惜原來的枝子,也必不愛惜你。」(20節下句、21節)。外邦人因為信耶穌為救主,所以在神的恩典中站立得住(20節下句)。

這是白白領受的恩典(羅三24;弗二8),所以不可自高,以為自己很善良,配得神的救贖(20節下句;弗二9)。反而要懼怕,戰戰兢兢作成得救的工夫(20節下句;腓二12)。原來的枝子(猶太人)因為不信耶穌是彌賽亞,所以被折下來(20節上句)。

神為了執行祂公義的審判,既然連原來的枝子都不愛惜,所以祂也必不愛惜你的(21節)。你算甚麼?不過是野橄欖罷了!正如在另一處經文,保羅指著外邦人的身分所說的:「那時(信主以前),你們與基督無關,在以色列國民以外,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,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,沒有神。」(弗二12)。

只因蒙神揀選,這個身分已經改變了。所以接著說:「你們從前遠離神的人,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裡,靠著祂的血,已經得親近了。」(弗二13)。

當施洗約翰出來,開始在猶太的曠野傳道的時候,許多人都到他那裡,承認他們的罪,在約但河裡受他的洗。約翰看見許多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也來受洗,就對他們說:「你們要結出果子來,與悔改的心相稱。不要自己心裡說:『有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祖宗。』……現在斧子已經放在樹根上,凡不結好果子的樹就砍下來,丟在火裡。」(太三1~2、5~10)。

與此類似的話,保羅也對當時的猶太人說過。他說:「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,為自己積蓄忿怒,以致神震怒,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。」(羅二5)。

亞伯拉罕是神的朋友(雅二23),猶太人是他的子孫。但猶太人並沒有特權,「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」(羅二6),乃是公義的神執行審判的根本原則,永遠不會改變。

今日我們也要以這種觀念來提醒自己說,真耶穌教會的信徒並沒有特權,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。神具有慈愛的屬性,同時也具有公義的屬性。對那些敬畏神,終身活在基督裡的人,祂是有恩慈的;但對那些跌倒,背棄真道的人,祂卻要執行嚴厲的審判。

因此,我們必須長久活在祂的恩慈裡,不然,雖然已經被接上,還是會被砍下來的(羅十一19、22)。但願主憐憫我們,保守我們,使我們都不至於失去信心,免得落在撒但的網羅裡(路廿二31~32)。阿們!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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