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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馬書第二章 神的審判

作者/林正雄|類別/經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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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世人都犯了罪(三23)
 
1.外邦人犯的罪(三9)。
a.對真神不敬畏(一18-25,三10-12、18)。
b.對人行不義(一26-32,三13-17)。
 
2.猶太人犯的罪。
a.已認識神(二17-20)。
b.故意犯罪(二21-24)。
 
◎基督徒得知真道以後,若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,就再沒有了(來十26,六1-8,十38-39)。
二、神審判的依據
 
1.按照真理(二1-5;約十二48-50)。
2.按照行為(二6-11),包括隱秘的行為(二16)。
3.按照良心(二12-16)。
三、施行報應(二6)。
 
1.行善的:恆心行善,尋求榮耀、尊榮主,和不朽的生命(二7;太二十五34-40;林前十31;羅十三8-14)。
 
◎報賞:
今生:得榮耀、尊貴、平安(二10;詩一二八1-6)。
來世:得永生(二7;太二十五21-34)。
 
2.行惡的:「結黨,不順從真理,反順從不義的」(8)。
 
◎報應:
今生:神的義憤和懲罰要臨到他們,將逃不了患難和痛苦(二8;新譯:申二十八20-22)。
來世:進入永火裏(太二十五41;啟二十一8)。
◎要感激神豐富的恩愛、寬容、忍耐,切勿硬心不肯悔改,惹神震怒(二4-6;來三12-19)。
 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09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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