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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論浸禮

作者/真耶穌教會|類別/其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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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

一、由來
1.主親自受浸示範(太三13-16)。
2.主命令使徒為接受真道的人施浸(太二十八19;可十六15-16)。
3.使徒遵行命令,為歸主者施浸(徒二41,八12、35-36,九18,十47-48,十六15-33,十八8,十九5)。
二、意義
1.赦罪的典禮(徒二38,二十二16;彼前三21)。
A、什麼罪?
a.原罪(始祖傳下來的罪)
在母胎裏已經有罪(詩五十一5,五十八3)。
是從始祖亞當來的罪(羅五12-14、16、18-19)。
b.本罪(本人所犯的罪)。
一切的不義(約壹五17)。
知善不行(雅四17
違背律法(約壹三4;出二十3-17;雅二10-11)。
c.故眾人都有罪(羅三9-10、23)。
B、罪的報應是什麼?
a.是死(羅六23)。死指離開神的不幸狀態(路十五24;弗二1、5;西二13)。
在亞當裏眾人都死了(林前十五22)。
肉體的死和不幸都起因於罪(創三16-19)。
b.受將來地獄之苦。
第二次死(啟二十3-15)。
永遠沈淪(帖後一9)。
地獄:黑暗之處;永火;永刑(太二十五30、41、46;可九48)。
c.故受浸者將被神稱義,並與神復和(羅五9-11)。
 
2.重生的洗(多三5)。
A、要進天國的人,必須重生(約三3-5)。
B、受浸後必須有新生的樣式(羅六3-11)。
 
3.歸入基督(加三27-29)。
A即成為教會的一份子(林前十二13)。
B因而得神子的身分,並享受神恩(加三26,四5;弗一5,二19)。
三、方法
非符合聖經不可(賽八20)。
預表:王下五1-14(參考:路四27)。
乃縵預表蒙拯救的罪人,痲瘋預表罪,在約但河沐浴七次,預表神所制定的完全的浸禮。
1.要全身受浸。
洗禮:希臘原文是浸的意思。
a.主耶穌的示範(可一9-10)。
b.使徒們的施浸法(徒八36-39)。
參考:施浸者約翰也在水多的地方施浸(約三23)。
c.預表:挪亞的洪水(彼前三20-21),過紅海(林前十1-2;詩七十七19;賽四十三16,五十一10)。都經過大水而蒙拯救。
d.預表:深海(彌七19),泉源(亞十三1)。必須在海或河受浸,池塘或水槽都不可(耶二13)。
e.靈意:埋葬(羅六4;西二12)。藉全身下水受浸,更可表明埋葬的靈意。
 
2.要奉主耶穌的名。
a.使徒們的施浸法。
奉耶穌基督的名(徒二38,十48)。
奉主耶穌的名(徒八16,十九5)。
△「奉父子聖靈的名」就是奉主耶穌的名。
太二十八19的「名」,在希臘原文是單數。單數顯示神不是有三位,乃只有一立,並且祂的名就是耶穌。
耶穌就是父的名(約十七6、11-12、26)。父與子原為一(約十30,十四7-11;賽九6;提前三16;參考:徒二十28)。聖靈就是耶穌的靈(徒十六6-7;彼前一11;參考:約四24;林後三17)。
b.因主名而罪得赦(徒十43;約壹二12;太一21;徒二十二16;參考:徒四12)。不是奉人的名(林前一13-17)。
 
3.低下頭。
a.效法主死的形狀(羅六3-8;約十九30)。
受浸者低下頭面朝下,表示與主同死;全身下水受浸,表示與主同埋葬;從水裡上來,表示與主同復活。
△因受浸而舊人(罪人)死,新人生,故稱為重生的洗(多三5)。
△因受浸而死在亞當裏的舊人得以復活(這是靈的復活)(西二12;弗二5-6)。
△在末日將復活與主的榮耀身體相似(這是身體的復活)(羅八11;西三1-4;腓三20-21;林前十五50-54)。
b.因為有罪,所以不能抬頭仰望(拉九6;詩四十12;路十八9-14)。
四、施浸者資格
要奉神差遣,有聖靈(約二十21-23)。
給主施浸約翰也有聖靈(路一15)。
 
1.浸禮的效力,是靠聖靈的能力(林前六11,十二13)。
2.藉著聖靈的運行,水將在靈裡變成主的寶血(約壹五6-8;約十九34)。
△罪蒙赦,是靠主的血(來九22、12;弗一7;彼前一18-19;啟一5)。
本會在施浸時,常有看見水變成血的異象。
五、受浸者的資格
1.要信(可十六16;徒十八8)。
a.相信主耶穌(徒八36-37,二十六18)。
b.相信浸禮的效力(羅三25)。
c.相信真福音(真教會所傳的道理)(徒八12-13)。
雖然相信主耶穌,卻不信浸禮的效力;或相信浸禮的效力,卻不承認真教會的,都沒有受浸的資格。
 
2.要悔改(徒二38;路二十四47)。
a.承認自己的罪(約壹一9-10)。
b.改變惡行(太三5-8;路三10-14;徒十九18-20)。
△信而悔改的人,可以即時受浸(徒二41,八36,十六33,二十二16)。
△受過錯誤的洗禮的人,必須再受合乎聖經的浸禮(徒十九1-6)。
六、嬰孩可以受浸嗎?
1.嬰孩也有罪。(請參照原罪項)。
2.主不拒絕嬰孩(路十八15-17)。
3.全家受浸(徒十六15、33,十八8;林前一16)。
△故父母相信,嬰孩就可以受浸。但父母應負教導兒女的責任(提後一5,三15;申六4-7;箴二十二6;弗六4)。
七、受浸後不可再犯罪
1.浸禮只能受一次(弗四5)。一浸:一種,一次。
2.不再有贖罪祭(來六4-8,十26-27)。
3.若再犯罪,將受更重的刑罰(來十28-31;彼後二20-21;約五14,八11)。
但若犯不至於死的罪,悔改就能蒙赦(約壹五16-17)。

 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06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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