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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馬書精要

作者/謝順道|類別/經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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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罪律與律法
一、罪律
 
1、可怕的仇敵
  
(1)難以棄惡從善(七14-15、18-19)。
(2)被罪律控制(七20-23)。
 
2、可惡的仇敵
  
(1)罪藉著律法叫我生惡慾(七5)。
(2)罪藉著誡命叫我貪心(七8-9)。
(3)罪藉著誡命殺了我(七10-11)。
(4)罪借刀殺人,真是惡極(七12-13)!
 
3、世人都在罪惡之下
  
(1)罪作王(三9,五21)。
(2)死作王(五12、14,六23)。
二、律法的功用
 
1、叫人知罪(三20,七7,二14-15)。
2、顯明人的罪(五13、20)。
3、判定人的罪(二12,三19)。
4、惹動神的忿怒(四15)。
5、導向基督(七24;加三24)。

貳、因信稱義──羅馬書的主題(一17)
一、因信稱義的典型
 
1、亞伯拉罕(四3、10-12;創十五6;羅三30)。
2、因信作信仰之父(四18;加三7)。
二、信心的果效
 
1、現在
  
(1)赦罪稱義(八33-34)。
(2)與神和好(五1、9-11)。
(3)得著生命(五17-18)。
(4)作神兒女(八15-16,九7-8)。
 
2、將來
(1)身體得贖(八23)。
(2)得著榮耀(八17-18)。
三、信心與行為
 
1、信心──得著信徒的資格(五2)。
2、行為──信徒的本分(雅二24、26;羅十一22;約壹三7)。
  
(1)本分,非得救條件(太七21)。
(2)行為是信心的表現(一17)。
參、神的選召
一、神的預定(五14下)
 
1、創世以前已蒙揀選(弗一4-5;提後一9)。
2、賜予機會,開導其心(徒十六14-15)。
3、不會遺漏(徒十三48;羅十一25)。
4、選召的目的(八29-30)。
二、神有絕對的自由
1、在乎主的絕對主權(九11-13;約六37、44、65,十五16)。
2、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(九15)。
3、窯匠的權柄(九20-21)。
三、被遺棄的人
 
1、早就滅亡(林前十五22;詩五一5)。
2、任憑他剛硬(九17-18;出四21)。
  
(1)不順服是天性(申三十一27)。
(2)被圈在不順服之中(十一32)。
 
3、我們只是盡本分而已(林前三6-7)。
四、選召的先後(一16)
 
1、救恩出自猶太(約四22;創二十二18;加三16)。
2、主的方向(太十五24-26,十5-6)。
3、使徒的方向(徒三25-26,十三46)。
4、我們也應該積極向各教派傳揚得救的福音(弗一13)。
肆、外邦人與猶太人的得救
一、外邦人的得救
 
1、早就有預言(九25-26,十12-13、19,十五11-12)。
2、格外的恩典(十一17)。
  
(1)蒙神憐恤(十一30)。
(2)勿向舊枝子誇口(十一18-20)。
(3)要長久在神的恩慈裏(十一21-22)。
二、猶太人的得救
 
1、分別為聖的民族(十一16)。
(1)神能把他們接上(十一23-24)。
(2)神要激動他們發憤(十一11、13-14)。
(3)神要把他們從不順服之圈子拉出(十一30-32)。
(4)他們是蒙恩的民族(九4-5,十一28-29)。
2、餘數的得救(九27、29)。
  
(1)以利亞的時代(十一2-4)。
(2)使徒時代(十一5)。
(3)世界末日前(十一25-27;亞十三7-9;結三十九28-29)。
 
3、目前猶太人信主耶穌的困難
(1)拒絕三位一體神觀。
(2)謹守安息日(約五18)。
(3)看重神蹟(林前一22)。
(4)彌賽亞必給世界帶來和平。
伍、基督徒的生活(之一)
一、不可活在罪中(六)
 
1、已經與基督同死(1-3、6-7)。
2、勿作罪奴(12-14、21)。
3、要作義奴(18)。
  
(1)成義(16)。
(2)成聖、永生(19、22)。
二、要有新生的樣式
 
1、已經與基督同死、同埋葬、同復活(六4)。
2、聖靈已經釋放了我(八1-2)。
3、要靠聖靈克制肉慾(八13;加五16-17)。
三、獻身的生活(十二)
 
1、神所喜悅的祭物(1)
  
(1)把自己當作活祭(十四8)。
(2)是聖潔的(林前六19-20;林後六14、17)。
(3)是理所當然的事奉(來十5、10;羅六6)。
 
2、要與世界分別為聖(2)
  
(1)不要效法世界(約壹二15-17;約壹五4)。
(2)要心意更新(林後五17;腓三7-8)。
(3)為要察驗神的旨意──獻身生活的前提。
四、服事的生活(十二)
 
1、不要高估自己(3)
  
(1)恩賜不分優劣(4-6;林前十二17、22)。
(2)要看別人比自己強(腓二3)。
 
2、當各盡其職(6-8)
  
(1)分工合作(5;弗四16)。
(2)目的──建立基督的身體(弗四12)。
五、愛心的生活(十二)
 
1、對所有的人(9、10下、13下、15)。
2、同靈(10上、13上、16上、中,十五7)。
3、對自己(12、16下)。
4、對主(11)。
5、對仇敵(14、17-21)。
六、社會生活(十三)
 
1、順服官員(1-5;彼前二13-14)。
(1)他是神的用人(4;耶二十五9)。
(2)替天行道(3-4;撒上十五1)。
 
2、遵守國法(6-7)。
3、活在光明中(11-14)。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21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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