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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第十二章

作者/陳勝全|類別/經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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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事奉樣式不可模仿
經文
申命記十二章1-4節
引言
不可照他們那樣,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(申十二4)。
一、邪淫到處泛濫(十一2)
1、高山
2、小山
3、青翠樹下
△背道的以色列所行的,你看見沒有,他上各高山,在各青翠樹下行淫(耶三6)。
二、信仰到處泛濫(十一3)
1、要拆毀祭壇。
2、要打碎柱像。
3、要焚毀木偶。
4、要砍下神像。
5、要除滅其名。
△真正拜父的,要用心靈和誠實拜祂,……神是個靈(約四23-24)。
三、不可照樣事奉(十一4,參:代下三十三2
1、築壇。
2、作木偶。
3、拜天上萬像。
4、兒女經火。
5、觀兆。
6、用法術。
7、立交鬼。
8、行巫術。
△不要效法列國的行為,眾民的風俗是虛空的,……你們不要怕牠,牠不能降禍也無力降福(耶十1-5)。
四、結論
1、不自選拜神地點。
2、不濫拜、雕刻偶像。
3、不亂用拜神的方式。
△神的殿和偶像的殿,有什麼相同(林後六16)。

貳、擇地立名為祂居所(一)
經文
申命記十二章5-14節。
引言
你們的神從你們各支派中,選擇何處為立祂名的居所,你們就當往那裡去求問。你要謹慎,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(申十二5、13)。
一、到選擇的地點求問(申十二5、11-13
△各支派設立。
△照祂所選擇。
△立祂名居所。
1、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(參:申十二2)。
(1)高山上。
(2)小山上。
(3)青翠樹下。
2、照神指定之地點,不可隨意(申十二11)。
△不叫人遇見你在別人田間(得二22)。
二、照吩咐的方式獻祭(申十二6、11
1、獻祭的項目。
(1)燔祭
(2)平安祭
(3)十分取一
(4)舉祭
(5)還願祭
(6)甘心祭
(7)獻頭生的
(8)一切美祭
2、照吩咐的方式。
△照耶和華在西乃山所吩咐摩西的(利七37-38)。
△神吩咐始祖不可隨己意(創二16-17)。
△何弗尼、非尼哈隨意吃祭肉受懲(撒上四12-17)。
△拿答、亞比干行耶和華沒有吩咐的而死(利十1-2)。
三、在神面前都要歡喜(十二7、12)
1、你們和兒女。
2、僕人和婢女。
3、無分無業的利未人。
△都可以吃,蒙神賜福(申十二7)。
四、到安息地要如此行(申十二9-10
1、安息之地。
(1)承受為業之地。
(2)太平之地。
(3)不被仇敵擾亂之地。
(4)安然居住之地。
2、不可這樣行(參:申十二2-4)。
(1)像今日所行的。
(2)像外族所行的。
五、結論(申十二13-14
你要謹慎,不可在你所看見的各處獻燔祭,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,你就要在那裡獻燔祭,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。

參、擇地立名為祂居所(二)
經文
申命記十二章5、11、14、18、21、26節。
引言
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,你就要在那裡獻燔祭,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(申十二14)。
一、求問之地(申十二5
△你們就當往那裡去求問(5)。
△願你晝夜看顧這殿,就是你應許立為你名的居所,求你垂聽僕人向此處禱告的話……(代下六18-42)。
△哈拿在示羅痛哭祈禱耶和華……(撒上一9-11)。
△希西家上耶和華殿,向耶和華禱告……(賽三十七14-20)。
二、歡樂之地(申十二12、18
△你們和兒女、僕婢、利未人都可以吃,在耶和華面前歡樂(18)。
△當向神的力量歡呼,向雅各的神發聲歡樂,在月朔並月望、過節日期吹角(詩八十一1-3)。
△信的人都在一處,凡物公用,天天同心合意在殿裡,且在家中擘餅,存著歡喜誠實的心用飯(徒二44-47)。
三、供給之地(申十二12、19
△永不可丟棄利未人(19)。
△耶和華曉諭亞倫;祂已將舉祭,就是以色列人一切分別為聖的物,賜給他和他的子孫,當作永得的分。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,神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,因所辦的是會幕的事,所以賜給他們為酬勞(民十八8、21、25-32)。
△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他的嘴……(林前九9-12)。
四、獻祭之地(申十二6、26
△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,和你的還願祭,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(26)。
△我要用燔祭進你的殿,向你還我的心願……,將公平的香祭獻給你(詩六十七13-15)。
△他們的燔祭和平安祭在我壇上,必蒙悅納,因我的殿必稱為萬民禱告的殿(賽五十六7-8)。
五、結論(申十二13
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。

肆、依神吩咐宰牲吃肉
經文
申命記十二章15-28節。
引言
耶和華你的神照祂所應許,擴張你境界的時候,你心裡想要吃肉,……就可以隨心所欲的吃肉,……所選擇立祂名的地方,若離太遠,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,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……(申十二15、20-21)。
一、在各城可隨心所欲吃(申十二15-19
即在自己所住之處(20)。
1、可隨心所欲吃肉(15)。
2、潔淨、不潔淨的人均可吃(15)。
3、永不可丟棄利未人(19)。
△神賞賜動物作人的食物(創九3)。
△你們若與基督同死,脫離了世上的小學,為甚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,服從那不可拿、不可嘗、不可摸……等類的規條呢(西二20-21)?
二、限定吃於所擇之地(申十二17-18、21、28
祭物只吃於獻祭之場所。
1、可吃之物。
(1)十分之一。
(2)頭生的。
(3)許願獻的。
(4)甘心獻的。
(5)手中舉祭。
△都不可吃在城裡(17)。
2、食用者
(1)你──獻祭者。
(2)兒女。
(3)僕、婢。
(4)利未人。
△在你神面前歡樂(18)。
三、不可吃血(申十二16、23-25、27
1、平日宰殺牲畜之血不可吃(16、23-25)。
2、神前祭牲之血亦不可吃(27)。
(1)血是生命(申十二23;創九4)。
(2)供獻祭用(利一5、11)。
(3)神人立約(亞九11)。
(4)除罪獻上(來九7)。
△聖靈和使徒定意不可吃血(徒十五29)。
△不可吃血,不可流人血(創九4-6)。
△恨弟兄的,就是殺人的,……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(約壹三15)。
四、結論(申十二25
1、不吃血是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。
2、你和你子孫就可平安順遂。

伍、不可訪問他們的神
經文
申命記十二章29-32節。
引言
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,隨從他們的惡俗,陷入網羅,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,……要照樣行(申十二30)。
一、可得他們之地(申十二29
1、神將你要去之地的民趕出。
2、將其民從你面前剪除。
3、可得他們的地居住。
△神不趕出他們,必作你們肋下的荊棘、網羅(士二2-3)。
△與世俗為友,則與神為敵(雅四4)。
二、不可向神這樣行(申十二30-31
1、隨從他們惡俗(30)。
陷入網羅。
△隨從別神,陷害自己(耶七6
2、訪問他們的神(30)。
學習事奉。
△瑪拿西學習事奉外邦可憎之事,惹動神怒氣(代下三十1-6)。
3、兒女經火(31)。
用火焚燒,獻與他們的神。
△兒女經火、燒給偶像,為神憎惡(結二十三36-37)。
三、結論(申十二32
必要遵守──指十二章全章之訓。
1、不可加添。
2、不可刪減。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16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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