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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的權柄

作者/許東霖|類別/信仰生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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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教會的意義與價值

1.教會是主寶血所救贖的屬靈團體(徒二十28)。
2.教會是真理的柱石與根基(提前三15)。
3.教會是基督的身體(弗一23),是聖潔、榮耀的新婦(弗五26-27)。
4.教會是神顯榮耀、能力、施恩的地方(弗三21)。
5.基督是教會的頭,全體的救主(弗五23)。

二、主賜教會的權柄

1.趕鬼治病的權柄(路九1-2)。
2.傳揚福音的權柄(路九2;羅十15),以聖靈證明神的差遣(徒一8),證實得救的真理(弗一13-14)。

(1)赦罪權(可十六15-19;約廿21-23;可二10-12)。賜人永生的權柄。
(2)定罪權(太十六18-19,十八17-18)。

3.審判的權柄(林前六1-7),有聖靈同在,如同與主作王,得治理、管理的權柄(提後二12),把惡人──犯死罪的交給撒但(提前一19-20),嚴厲處理不法之徒(林前五1-8、11-13),這類背道反教者終必受咒詛(來六4-8,十26-29)。
4.制訂教義的權柄(徒十五1-2、6、28-29,十六4-5)。
教會得制定管理、人事、奉獻……等等制度,適合各地教會信徒造就的需要(參考:徒六1-6,五1-11;帖後三10-15

三、信徒對教會(領導者)的態度

1.當順服教會(路十16;約十三20;徒十三1-4)。
2.尊重領導者(來十三17;帖前五12-13、20;提前五17-18)。
使徒時代信徒格外尊重工人,福音大大興旺(徒五12-16)。視同神的使者或如接待主耶穌基督(加四13-14)。主對掃羅指明迫害信徒者,就是逼迫主(徒九4-5)。當以可拉黨之背叛為警戒(民十六1-11、32)。
3.應扶助真理(林後十三8),尊重人也不可超越聖經所記(林前四6),凡事要謹慎(徒五38-39)。

四、領導者要善用權柄

1.權柄是主所賜的,為造就人(林後十三10)。
2.凡在教會職分大的,不可如外邦人操權管轄人,當謙卑服事人,作眾人的僕人(可十42-45;徒二十19;彼前五1-6)。
3.凡事憑愛心而作(林前十六13-14)。
4.為榮耀神、救人而行(林前十31-33;彼前四10-11)。

結論:神賜教會有權柄,為趕鬼、除惡與造就人,引人歸主,領導者當謙卑服事主,作眾人的僕人,凡事以愛心,為榮神益人而行;眾信徒也應順服領導,尊重教會的領導者和所制訂的一切制度,使教會成為榮耀神的地方,日見興旺、廣傳福音於天下。

 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09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文章標籤:  #許東霖  #信仰生活  #靈糧集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