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祭司的職分

作者/真耶穌教會|類別/事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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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:舊約時代神設立兩個重要之聖職,一為先知(耶一7、9),另為祭司(來九7)。

一、祭司職分之尊貴

1.最神聖、超越之職分。
2.掃羅雖貴為君王,干犯祭司職任,終為神所棄(代上十13;撒上十三8-14)。

二、誰可以任祭司職?

△神選召,非人自取。
1.各家之族長(創八20,十二7-8,十三4、18,二十二2、9,二十六25,三十三20,三十五1、37,四十六1;伯一5)。
2.亞倫及其子孫(出二十八1、40-41)。
3.主耶穌(來七16-17、21-25)。
4.蒙主救贖的人(彼前二9;啟一5-6)。

三、祭司的職責

1.燒香(出三十7-8)。
△為自己、家人、同靈、萬民,為國代求等(啟五8;提前二1-4;耶二十九7)。
2.獻祭(出二十九38-39、42)。
△獻活祭、頌讚、引人歸主等(彼前二5;來十三15-16;羅十二1,十五16)。
3.點燈(出二十七20-21)。
△傳揚真道,顯出善行(參看:林後四3;太五14-16;腓二15-16)。
4.傳達神言(瑪二7)。
△心中存豐富真理,引人明白遵行神旨意。

四、祭司職分之保守

△不與世俗為友,不與罪惡妥協,自重分別為聖,存忌邪的心(民二十五10-13)。

結語:認識主賞賜我們職分之尊貴,也祈求主加添心力負起職責,時刻以主心為心,愛主所愛,惡主所惡,保守尊貴職分,一生一世永不失落。

 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08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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