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勿作有罪的信徒

作者/蔡聖民|類別/靈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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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對蒙恩的人常囑咐其不要再犯罪(約五14,八11);使徒也這樣教訓(羅六1-2、12-13;約壹三8-9)。但不謹慎的信徒,常易再犯下面所記之罪。

一、已拆毀的重新再建造起來(加二18

即入信前所有種種不正當的行為──如喝酒、抽煙、賭博、淫亂、放蕩……等,入信後已離棄,但以後又再去作,這就是再犯罪。

二、違背律法(約壹三4

如再違背了十誡:不守安息日,或不孝敬父母……等。

三、有不義的行為(約壹五17

如(林前六9-10)所記之類的行為。

四、眼高心傲(箴二十一4)。

自高而瞧不起別人。

五、任意妄為(詩十九13

悖逆神命,隨己意而行。

六、假冒為善(太二十四48-51)。

如文士和法利賽人等(太二十三13-29)。

七、分門結黨(多三10-11)。

八、私慾懷胎(雅一15

如看婦女動淫念即是罪(太五27-28)。

九、知善不行(雅四17

如不盡本分愛弟兄愛教會。

十、叫弟兄跌倒的(太十八6-7)。

如保羅所教訓的(羅十四13-23;林前八10-13)。

△我們要省察,有否犯了以上所列舉的罪行,時常謹慎行道,作成得救的功夫(腓二12;來六4-8)。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04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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