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錄

TOP

當向萬民作見證

作者/丁德周|類別/事奉

  • 字型小
  • 字型中
  • 字型大


△我們蒙主揀選作祂門徒的人,當向萬民作見證(太二十八19),究竟當見證什麼呢?

一、見證世人的現況

1.犯罪虧缺了神的榮耀(羅三23)。
2.罪的工價與審判(羅六23;來九27)。
3.人生無指望(詩九十10)。

二、見證世人無法自救

1.不能藉著守律法而自救(羅三20)。
2.不能因行善而自救(多三5)。
3.不能因品行好而自救(賽六十四6)。

三、見證世人需要耶穌

1.耶穌能擔當世人的罪(彼前二24;徒四12)。
2.祂能賜世人永生(約三16)。
3.祂能賜世人平安(約十六33)。

四、見證不信耶穌之人的危險

1.有罪(約十六9)。
2.必被定罪(約三18、36)。
3.不得平安(賽五十七21)。

結論:當照以上所述,多向萬民作見證,使萬民都作主的門徒。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05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文章標籤:  #丁德周  #事奉  #靈糧集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