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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西遺訓之十一不作假見證陷害人──十誡之九

作者/陳勝全|類別/經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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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

不可作假見證害人(申五20)。
◎作假見證陷害人,對己對人其影響太大了。

一、動機惡劣

1、奪王權──押沙龍拉攏人心,中傷其父大衛(撒下十五1-6)。
2、貪財物──耶洗別以殘暴手段,為亞哈王奪取拿伯之葡萄園(王上二十一15-16)。 3、好嫉妒──巡撫原知道祭司和長老,是因為嫉妒纔把耶穌解來(太二十八18)。

二、公義不彰

1、叫人枉屈(箴十九28
2、惡人得利(傳七15
3、流義人血(王上二十一19;太二十七24
4、正義瀹喪(路二十三20-25

三、必致罪肇誤

1、誣告──誣告拿伯,誣告主耶穌(王下二十一11-13;太二十七13)。
2、殺人──害大衛逃難,拿伯喪命,耶穌被釘。 3、貪瀆──貪財、貪勢。

◎貪財是萬惡之根……,被引誘離了真道,被愁苦刺透(提前六10)。

四、會禍延子孫

1、押沙龍喪命(撒下十八14-15
2、亞哈、耶洗別遭報(王上二十二37-38;王下九36-37
3、猶太子孫承擔罪責(太二十七25

結論

要按公理、正義行事(箴二6-9)。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14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文章標籤:  #陳勝全  #經卷  #靈糧集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