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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本是叫人知罪

作者/真耶穌教會|類別/教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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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文:羅三20
△猶太人誇口自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,一面又誇口有神的律法,卻常常犯神的律法(羅二17-23)。
△人能靠守律法得救麼?若是不能,神又為何賜律法?這是使人知自己有罪。
一、律法的基本要求
1.行者得救(羅二13,十5;加三12)。
2.人無法常行(來八9;加三10-11,五3)。
3.律法反而審判、咒詛違法者(羅二12-16;加三10)。
二、律法與猶太人的關係
1.先塞住猶太人的口(羅三19,二12-13、21-23)。
2.後使普世人知罪(羅三19-20,三28)。
3.必須在律法外找救恩(羅三21-24)。
三、律法的功用──顯明罪
1.罪早就存在,無律法時代不算罪(羅五13,七7)。
2.顯明人對罪的無能(羅七14-23)。
四、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(羅十4
1.律法作舊約訓蒙的師傅(加三23-24)。
2.主流血另立新約(約一29;路二十二20;來九22,十9-14)。
3.猶太人的失敗,想靠行為得救(羅九30-32)。
五、律法與基督徒
1.基督徒不在律法以下(羅六14-15)。
2.基督徒有自由,並愛律法(加五13-15;羅十三8-10)。
3.基督徒的軟弱,有聖靈幫助(羅八26-30)。
 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08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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