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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「人死留名」

作者/李靈實|類別/人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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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人云:「虎死留名,人死留名」,可見「名」之重要。西諺又云:「名譽是人之第二生命」,這與聖經說:「不可貪圖虛名」(加五25)並無矛盾,因其意義不同。貪圖虛名的人,乃是不擇手段的爭名奪利,故意沽名釣譽,希望高高在上,出出風頭炫耀自己。這樣的名譽,終必離開,故謂「虛名」,貪而無益。
一、要留下芳美之名
1.美名勝大財
(1)大財留不久(傳五14)。
(2)美名可留芳百世,使人傳述效尤。
△勝大財就是這樣(箴二十二1)。
2.名譽強於美好膏油
(1)膏油馨香不遠。
(2)名譽可流芳四海。
△故名譽勝於膏油(傳七1)。
◎人死後留下美名才有意義和價值。
二、勿為自私而留名
1.洪水後的人(創十一1-9)。
2.掃羅王(撒上十五12、23)。
3.押沙龍(撒下十八18)。
△這些人存心不善、自私、卑鄙的為自己留名,既沒有芳美的意義,也沒有被紀念的價值。
三、當如何留下美名
1.愛主的馬利亞(可十四3-9)。
2.敬神愛人的哥尼流(徒十1-2、22)。
3.行孝的路得(得四14-15)。
△人生一世,草生一情,轉眼便逝。雖貴為帝王的約蘭,死後無人思慕(代下二十一20)。故留下美名是重要的(腓四8)。
 

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《靈糧集05》,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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