撰文/Zephaniah|聖靈月刊296期-2002.05|主題/馨馨知我心
但以理的認罪禱告
但以理第二個值得我們效法的禱告態度,就是自我的認罪以及代替選民的認罪悔改,這是一個很不容易做到的事。他不但要重新徹底地反省自己,更要站在守望者的角色,看到別人看不清的盲點,提醒眾人能跟隨守望者一同向神認罪悔改。
(一) 承認出於本性的罪
「我們犯罪作孽,行惡叛逆,偏離祢的誡命典章」(5)。首先,但以理用四種行動來描述選民得罪神的幾種類型,而且有愈來愈嚴重的趨向,這也是現今我們得罪神的常見舉動:
第一、「犯罪」的原意有「沒有射中目標之意」,意指選民所作所為好像射箭者不能命中目標一樣,不符合神認定的靶心,因為他們並沒有做神所吩咐的事。
第二、「作孽」的原意有扭曲之意,意指選民的行為已經被扭曲,尤其是心思意念的邪惡與彎曲,隱藏在他們的內心深處讓人察覺不出,這最可怕也惹神憤怒。
第三、「行惡」即是與邪惡為伍、活在邪惡中。一個人的外在環境,一定或多或少會被影響,與惡為伍也呈現出選民對惡的迷戀,自然就將神拒於千里之外。
第四、「叛逆」即是「為敵」之意,故意與神意背道而馳,選民的內心早被惡者佔領,根本就是站在敵對神的一方,執意與神作對謀反。
這樣禱告正與大衛有異曲同工之妙。大衛犯罪遭拿單先知指責之後,他也在《詩篇》三十二篇懺悔詩中,用了四個字眼形容自己所犯的罪過(1):「過」即他犯了越軌、做了不當行的事;「罪」原意為不中目標之意,也就是沒有做諸如謹慎眼目……等當行之事;「詭詐」就是心思邪惡彎曲,犯了面善心惡之罪;「有罪」意指他的行為扭曲變形,毫無人性光輝可言。這樣一層層撥開隱藏於自我內心深處的黑暗面而公諸於世,甚至他說他要「陳明」他的罪(5),也就是一遍遍地重複述說自己所犯的罪孽並悔改認罪,難怪神會開恩憐憫大衛的罪行。如今但以理也為自己為同胞一遍遍地「陳明」其罪,神豈有不垂聽施恩憐憫?
(二)承認違背律法的罪
這些由內到外的動作,更可以從幾個行為中看出端倪:首先但以理指出選民「偏離誡命典章(5)」。誡命是律法的原則,如十條誡命;典章是在大原則之下所應用的細則。選民干犯的眾誡命與典章中,神最不能忍受的就是他們離棄神而拜偶像與從惡俗,以西結先知(結十六章)與何西阿先知(何一-三章),都曾用淫婦背逆深愛她的丈夫,來形容他們那種忤逆神故意犯罪惹神憤怒的窘境。
然後他又表明選民「沒有聽從眾先知的話」(6),層面上至君王、首領,下到一般老百姓(6、8)。以時間軸來說,從古到如今都得罪了神,先知所指的「列祖」,原文直譯是我們的父親,也就是被擄之民的先人,無論是從出埃及走曠野路的列祖,到被擄之前的先人,都有令神氣結之罪惡與忤逆神的事發生。
至於以空間來說,但以理向神如此表明:「因我們猶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,並以色列眾人,或在近處,或在遠處,被祢趕到各國的人,都得罪了祢。」(九7),換句話說,無論是何處的選民都得罪了神。沒想到人的罪孽居然與「神的臨在」一樣地超越時空,超越族種、階級、性別,選民是如此惡劣地對待神,神竟然還沒有滅絕他們,神的愛就此顯明了。
(三)省思罪的代價
但以理在這段禱告詞中,特別提及兩次「臉上蒙羞」(7、8),這是形容當人做錯事被人藐視與責罵的神情。詩人在《詩篇》八十篇形容選民好比一棵神所愛惜的葡萄樹,被神拆毀籬笆之後,竟被人任意摘取、被野豬踐踏、又被走獸隨意當食物。因此但以理誠然代替選民認錯,表達選民被人藐視與羞辱的錯愕,並藉此抒發選民痛悔之心。
(四)對神公義本質的肯定
但以理在第9-14節中,接續前頭所認罪悔改的禱告,又一次強調選民的兩項最明顯的罪:不聽神的話與先知的規勸。但他將原本向第二人稱的神禱告轉變為第三人稱,卻將述說的對象轉向選民,提醒他的同胞:「我們違背了神,也沒有聽從神的話,沒有遵行祂藉僕人眾先知向我們所陳明的律法。」這在在表明但以理扮演勸誡選民的角色,希望選民能與他一樣誠心向主懇切與悔改的祈禱,這樣才有資格提及神慈愛憐憫的應許。
在第11節中,但以理插入對神的呼求,當他站在守望者的角色,呼籲百姓悔改之時,也不時表達選民得罪神的心意。其中談到所謂摩西律法上所寫的災禍(11下),可回溯到《申命記》二十八章15-68節中的條文,當中指出立約雙方都得起誓遵守條約的內容。
假若飽得神慈愛的選民不知珍惜神的愛而毀約,甚至提及神會從遠方地極之處,興起選民所不認識的民,不但猶如鐵軛將選民的一切滅絕,更將選民擄到外邦,飽受喪邦之苦……等。其實這些都已一一應驗在選民身上,但以理毋須再向神提及這些事,但神公義的本質,如何向選民執行公義的審判,這些卻不能不提醒現今處在異邦中的選民。
因此第12節之後,但以理馬上又站在先知的立場,諄諄教誨選民回想神向耶路撒冷所行的一切,也提醒選民毋須埋怨,今天他們所遭遇的一切都是按照律法書的記載,神可不是無緣無故地讓選民遭害。甚至選民也不懂得去懇求神幫助他們回頭離開罪孽、明白神的真道,以致但以理用「留意」這字眼來形容神降災的態度,這個字有「儆醒、看守」之意,似乎神還站在敵對選民的立場,深怕災禍沒有執行而放過他們一馬。
認清審判的本質,是選民必須學習的課題,一個不懂得神公義之本質的人,是不可能學會敬畏神的。因此但以理在第14節作個結論:「因為耶和華──我們的神在祂所行的事上都是公義」,接著又說「我們並沒有聽從祂的話」,換句話說,選民受苦是罪有應得,神公義的立場在眾天使的見證與魔鬼的監視下絕對站得住腳。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