撰文/杏仁子|聖靈月刊441期-2014.06|主題/賜福與懲罰
一.認識同性戀
同性戀是指愛慕與自己同性者,甚而希望有親密的肉體接觸。對此種關係忠實者,乃願意如同異性戀者,有終生伴侶關係,甚至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。現行的民法討論乃在於將這類關係納入婚姻的定義中,並給予配偶應享的一切法律內的權利保障。
同性戀者對自己的性別認同很清楚,生是男兒身女兒身,對他們並沒有困惑,只是吸引他們的對象,不是異性,而是同性。這與想要變性者的問題不一樣。
想變性者,是在自己心理上性別的認同,與實際生理上的性別相反。舉例說明,生為男者,認定自己應當是女性,雖愛慕著男性,但心理上是一種異性戀。他們不會以男性的裝扮(認同自己是男性)來與另一個男性談戀愛。不僅在外表的打扮上,讓自己看起來是女性,而且很想用手術的方法,讓自己的生理結構變成女性。所以基本上,他們所渴望、想要實踐的是異性戀。
同性戀者,則沒有這種性別認同的掙扎,也許男同性戀者有較陰柔的性格特質,女同性戀者則有較陽剛的一面(這種性格的養成,在下面同性戀的可能來源裡我們會討論)。但他們生理與心理上的性別認同是一致的。所掙扎的乃是,他們心理上所愛慕與生理上所需要的是與自己同性者。而這種傾向是與自然律相反,也是社會大眾所不能接受的。
有變性問題的伴侶關係與同性戀者的伴侶關係,同樣都不能在自然的狀況下生育。也就是說兩者都是自然律以外存在的親密關係。前者只要:第一,在生理上透過現代醫學的力量,就可以在生理外表上解決困擾;第二,伴侶能夠了解接納,願意相愛同行,在手術後,由法律上變更性別,那麼就進入了異性戀或婚姻形式。其問題的影響面在個人層次。後者的問題層面一旦進入民法,則是要整個的人類社群,從溫和的接納到所有社會結構的大改變去屈就配合。同性戀不再只是兩個人的事,而是整個社會強制的被迫涉入。同性戀傾向的可能來源
同性戀是指愛慕與自己同性者,甚而希望有親密的肉體接觸。對此種關係忠實者,乃願意如同異性戀者,有終生伴侶關係,甚至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。現行的民法討論乃在於將這類關係納入婚姻的定義中,並給予配偶應享的一切法律內的權利保障。
同性戀者對自己的性別認同很清楚,生是男兒身女兒身,對他們並沒有困惑,只是吸引他們的對象,不是異性,而是同性。這與想要變性者的問題不一樣。
想變性者,是在自己心理上性別的認同,與實際生理上的性別相反。舉例說明,生為男者,認定自己應當是女性,雖愛慕著男性,但心理上是一種異性戀。他們不會以男性的裝扮(認同自己是男性)來與另一個男性談戀愛。不僅在外表的打扮上,讓自己看起來是女性,而且很想用手術的方法,讓自己的生理結構變成女性。所以基本上,他們所渴望、想要實踐的是異性戀。
同性戀者,則沒有這種性別認同的掙扎,也許男同性戀者有較陰柔的性格特質,女同性戀者則有較陽剛的一面(這種性格的養成,在下面同性戀的可能來源裡我們會討論)。但他們生理與心理上的性別認同是一致的。所掙扎的乃是,他們心理上所愛慕與生理上所需要的是與自己同性者。而這種傾向是與自然律相反,也是社會大眾所不能接受的。
有變性問題的伴侶關係與同性戀者的伴侶關係,同樣都不能在自然的狀況下生育。也就是說兩者都是自然律以外存在的親密關係。前者只要:第一,在生理上透過現代醫學的力量,就可以在生理外表上解決困擾;第二,伴侶能夠了解接納,願意相愛同行,在手術後,由法律上變更性別,那麼就進入了異性戀或婚姻形式。其問題的影響面在個人層次。後者的問題層面一旦進入民法,則是要整個的人類社群,從溫和的接納到所有社會結構的大改變去屈就配合。同性戀不再只是兩個人的事,而是整個社會強制的被迫涉入。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