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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徒可否學習兵法上的計謀?外四問 ◎撰文/謝順道 ◎期數:390期 ◎2010.03號
【發問人:張弟兄】


謝長老,您好!

我有好多關乎信仰的生活問題,請您幫我解答,以造就我和其他的同靈。

1.聖經說,大衛用過謀略擺脫押沙龍的追殺,所羅門也用過謀略分辨真假母親。這樣看來,基督徒學習兵法上的計謀,應該不算犯罪吧?對不對?

2.聖經上說要順服在上的君王和掌權者,而且說抗拒他們就是抗拒神的命令。真的無論如何都要順服他們嗎?

3.一般人常說政治人物都會貪污、鉤心鬥角,政黨最黑啦!聖經上說君王或臣宰也會抵擋神,大衛王也犯過罪。真的當上政治人物就會變成壞人嗎?他們都是存心抵擋神的嗎?

4.神要我們遵行祂的道,但聖經說凡遵守全律法的,只在一條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眾條。誰都知道,我們沒有人夠完全。既然如此,我們怎麼可能遵行神的道呢?

5.《希伯來書》說,若「故意犯罪」,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。但我們卻不可能不犯罪。那麼我們如何做到,不故意犯罪呢?

北區教會 張弟兄




【答覆】


哈利路亞,主內張弟兄平安!

由來函可知,你素常不但熱心聽道、勤讀聖經,而且凡事以遵行神的道為生活原則。這是值得慶幸的美事,願主賜福給你。你所提出的疑難共有20題,本期先答覆五題,其餘將在《聖靈》月刊上陸續答覆,彼此分享。

一、基督徒可否學習兵法上的計謀?

逆子押沙龍追殺父王大衛的時候,戶篩用更巧妙的計謀破壞亞希多弗的計謀。押沙龍和以色列眾人都說,戶篩的計謀比亞希多弗的計謀更好。聖經說,「這是因耶和華定意要破壞亞希多弗的良謀,為要降禍與押沙龍。」(撒下十七1-14)。由此可見,基督徒在參戰的時候運用兵法上的計謀,是神所容許的。

二、基督徒在順服掌權者的事上,有沒有選擇性?

依據《羅馬書》第十三章第一至五節的教訓,基督徒之所以要順服掌權者,乃因:①掌權者的權柄都出於神,所以抗拒掌權者,等於抗拒神的命令;②掌權者的任務是賞善罰惡,即替天行道;③掌權者是神的用人,對人民有益,即可使人民的生命和財物都有保障;④順服掌權者的動機,除了免受刑罰之外,更可貴的是因為良心的緣故。

「你們為主的緣故,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,或是在上的君王,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。」(彼前二13-14)。由彼得的訓誨可知,基督徒在順服掌權者的事上是有原則的;而這個原則是,為主的緣故。

在「為主的緣故」這個原則之下,如果掌權者的命令沒有違反我們的信仰,則應該順服他們的領導。反之,若與我們的信仰有所牴觸,則必須「為主的緣故」抗拒他們。因為我們所敬拜的神是天地的主、萬王之王、萬主之主(徒十七24;啟十九16);祂的權柄統管萬有,連有大能的天使都要聽從祂的命令,成全祂的旨意(詩一○三19-20)。而地上的掌權者不過是神的用人而已,他們的任務是賞善罰惡,替天行道;因此,他們的命令若與神的命令背道而馳,他們便不是神的用人,而是神的仇敵了。

當我們決定「為主的緣故」,要抗拒掌權者違反真道的命令之時,我們心裡明白,我們已經面對了兩個選擇,而且不得猶豫不決。第一是,想辦法移居到外國,脫離他們的轄制;第二是,如果無法出境,則留下來忍受逼迫。除此之外,我們已經沒有別的選擇了。

《但以理書》第三章第一至十八節記載,尼布甲尼撒王造了一個金像,差人召集全國的官員來行開光之禮。傳令的大聲呼叫說:「你們一聽見各樣樂器的聲音,就當俯伏敬拜尼布甲尼撒王所立的金像。凡不俯伏敬拜的,必立時扔在烈火的窰中。」然而,但以理的三個朋友卻堅持信仰的立場,勇敢抗拒王的命令。他們對王說:「我們所事奉的神,能將我們從烈火的窰中救出來。王啊,祂也必救我們脫離你的手;即或不然,王啊,你當知道我們決不事奉你的神,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。」

尼布甲尼撒怒氣填胸,吩咐人把窰火加熱七倍。又吩咐幾個壯士把他們捆起來,扔在烈火的窰中。不可思議的是,他們竟然在火中遊行,身體沒有受傷,頭髮也沒有燒焦,連衣裳都沒有火燎的氣味(但三19-27)。

但以理的三個朋友面臨殺身之禍時,所表現的是「即或不然」的信心,威武不屈的勇氣。他們不怕被烈火燒死,毅然抗拒王的命令,是「為主的緣故」;他們忠貞不事二主的志節,令人肅然起敬,可做古今眾聖徒效法的榜樣。

三、政治人物一定會變成壞人嗎?

答案是,不一定。

舉例說,約瑟心中有神的地位,凡事不敢得罪神(創三十九9)。他雖然有智慧,能為人解夢,卻曉得把榮耀歸給神(創四十8,四十一15-16)。更可貴的是,他以仁慈的心腸包容哥哥們的傷害;因為他明白他被賣到埃及做奴隸,是出於神的美意(創五十15-21)。他三十歲當埃及的宰相(創四十一38-46),是一位事親至孝,而且愛骨肉、愛人民的政治人物(創四十一34-36,四十三7、27-30,四十五2-15,四十六29,四十七23-25,五十1、5-11)。

再舉一例說,但以理有美好的靈性,顯然超乎其餘的總長和總督,所以大利烏王想立他治理通國,即派任他當宰相。眾總長和總督為了控告但以理,而尋找他誤國的把柄。只因但以理忠心辦事,毫無過失,所以他們就在但以理的信仰上尋找陷害他的理由了。他們所用的詭計是,求王立禁令,「三十日內不拘任何人,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甚麼,就必扔在獅子坑中。」並且求王加蓋玉璽,使這項禁令不得更改(但六1-9)。

但以理雖然知道這禁令,卻依然一日三次,跪在神面前禱告感謝,與素常一樣。那些總長和總督便對王說:「王啊,但以理不遵你蓋了玉璽的禁令,竟一日三次祈禱。」王一心想救但以理,卻無計可施。於是忍痛下令,把但以理扔在獅子坑中。王對但以理說:「你所常事奉的神,祂必救你。」然後回宮,終夜禁食,睡不著覺(但六10-18)。

次日黎明,王急忙往獅子坑那裡去。臨近坑邊,哀聲呼叫但以理說:「永生神的僕人但以理啊!你所常事奉的神能救你脫離獅子嗎?」但以理對王說:「願王萬歲!我的神差遣使者封住獅子的口,叫獅子不傷我。因我在神面前無辜,我在王面前也沒有行過虧損的事。」王就甚喜樂,吩咐人將但以理從坑裡繫上來。於是但以理被繫上來,身上毫無損傷,因為信靠他的神(但六19-23)。

「但以理有美好的靈性,顯然超乎其餘的總長和總督」;「但以理忠心辦事,毫無過失」。但以理被扔在獅子坑中之後,「王回宮,終夜禁食,睡不著覺」。「我在神面前無辜,我在王面前也沒有行過虧損的事」。依據這些事實,我們可以斷言,但以理是一位敬畏神,而且是忠誠事君的政治人物。

大衛王汙辱了拔示巴,又謀殺她的丈夫烏利亞(撒下十一2-5、14-17)。拿單奉差遣來指責他,他即時認罪,並且寫了懺悔詩,交給樂官,讓聖詠隊演唱(《詩篇》第五十一篇,篇首附言)。因此,蒙神饒恕,不至於滅亡(撒下十二13),但神的懲罰卻無法倖免。接著,拿單所預告,刀劍和禍患(撒下十二10-11),果然接踵而至。雖然如此,大衛卻愈受擊打,愈謙卑痛悔,流淚哭泣,求神憐憫(詩六1-2、6-8)。

「我要歌唱慈愛和公平;耶和華啊,我要向祢歌頌!我要用智慧行完全的道。祢幾時到我這裡來呢?我要存完全的心,行在我家中。」(詩一○一1-2)。

1節:慈愛和公平,是神的屬性(詩一一八1-4、29,十一7),也是君王應有的美德。大衛反覆說,他「要歌唱慈愛和公平」,他「要向神歌頌」,表示他必以慈愛和公平為治國的原則。因為君王必須慈悲為懷,才能叫人民心服口服(王上十二7);惟有秉持公義,才能使邦國高舉(箴十四34)。

2節首句:所謂「完全的道」,就是神的聖言,必須有屬靈的智慧才能領悟(詩一一九18;弗一17-18),並且得以明白該怎麼行,才能蒙神喜悅(羅十二1-2,十六19;帖前五21-22)。所以說,「我要用智慧行……。」

2節中句:大衛知道,若要實踐神的聖言,則必須有神同在,得著祂所賜予的力量(路二十四49;腓四13)。因此,他求問神說:「祢幾時到我這裡來呢?」

2節下句:大衛明白,為了遵行神完全的道,屬靈的智慧固然不可少,但「存完全的心」卻是最基本的條件。「行在我家中」一句表示,家庭是行道的第一站。大衛深知,在家中能盡一家之主的本分,成為妻子心目中的好丈夫,兒女心目中的好父親,才有能力可以治國。

「欲治其國者,先齊其家;欲齊其家者,先修其身;欲修其身者,先正其心。心正而后身修,身修而后家齊,家齊而后國治。」(《大學》經一章)。

大衛所說,「我要存完全的心」,就是要正其心;「我要行完全的道」,就是要修其身;「我要行在我家中」,就是要齊其家;「我要歌唱慈愛和公平」,則是他治國的原則。大衛明白,正心和修身是齊家的先決條件,而齊家則是治國的第一步。由此可見,大衛確實是「合神心意」的明君(徒十三22;撒上十三14),名不虛傳。

政治人物是神的用人,他的任務是賞善罰惡,替天行道,藉以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(撒上十五1;羅十三3-4)。因此,只要認識清楚自己受託付的社會責任,安分守己,正其心,修其身,齊其家,並以慈愛和公義為秉政的最高原則,便可以勝過一切名利的誘惑,而造福社會群眾了。

四、我們怎能遵行神的道呢?

「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,只在一條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眾條。」(雅二10)。為甚麼說,只在一條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眾條呢?如果真的這樣,我們怎麼可能遵行神的道呢?不是永遠做不到嗎?這是令你困惑的問題。

原來,十條誡命的根本精神是愛:前四誡所要求的是,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──你的神;後六誡所要求的則是,要愛人如己(太二十二35-40)。

前四誡姑且不提,僅就後六誡而言,「不可姦淫,不可殺人,不可偷盜,不可貪婪,或有別的誡命,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」(羅十三9)。凡遵守這些誡命的,便是尊重別人的財物、身心和生命──愛人如己;反之,便是侵犯別人的財物和身心,甚至毀滅別人的家庭和生命──害人利己。所以說,「愛是不加害於人的,愛就完全了(或譯為「成全了」)律法」(羅十三10)。

「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,也說不可殺人;你就是不姦淫,卻殺人,仍是成了犯律法的。」(雅二11)。這段經文加上「羅十三9-10」那段經文,可以解釋上句(10節)所說,「只在一條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眾條」的道理所在──不但違反了「要愛人如己」的立法精神,而且冒犯了立法者,天上的獨一真神。總而言之,所謂「犯一條,等於犯了眾條」,乃是說它的意義,而不宜照字面上的意思解釋。

「我們沒有人夠完全,怎麼可能遵行神的道呢?」保羅所經歷的靈修過程,可以給予我們明確的指引。「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做。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。」(羅七19-20)。這是保羅在重生以前靈修失敗的實況,也是他內心極其痛苦和絕望的感受(羅七24)。但受洗歸入基督之後,他卻有截然不同,完全得勝的生活了。他說:「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,就不定罪了。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,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,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。」(羅八1-2)。

保羅在靈修生活的事上,重生前後兩種完全不同的實況告訴我們:尚未重生之前,他之所以無法棄惡從善,乃因被罪律轄制的緣故。在基督耶穌裡重生之後,他之所以能過著完全得勝的生活,則因賜生命聖靈的律,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他,叫他得以脫離罪和死的律使然。所謂「律」,就是律法,或說法律。律法有管束人的行為之力量,所以「罪和死的律」,可以解讀為罪和死轄制人的力量。但「賜生命聖靈的律」,卻比罪和死的律更強。因此,只要靠著那加給我們力量的聖靈,我們便可以像保羅所經歷的那樣,在基督耶穌裡過著完全得勝的生活了(羅八13;加五16;腓四13)。

當然,由於人性的軟弱之緣故,我們有時候也會犯錯。正如約翰所說:「我們若說自己無罪,便是自欺,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。」又說:「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,便是以神為說謊的,祂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。」(約壹一8、10)。如果因為一時的軟弱而犯錯,則我們必須做的便是切實認罪,求神饒恕,並且決心不再犯錯;若然,信實公義的神就必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了(約壹一7、9)。

五、如何做到,不故意犯罪?

「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,若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。」(來十26)。這是令你產生疑問的經文。而你想要明白的是,該怎麼做,才不會故意犯罪?

在這段經文的下面接著說,故意犯罪的後果是,「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(地獄裡的永火)。」(27節)。之所以會有如此令人戰懼的結局,乃因「故意犯罪」的性質是:①踐踏神的兒子,②藐視使他成聖之約的血,③褻慢施恩的聖靈(28-29節)。結論是:「你們想,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?落在永生神的手裡,真是可怕的!」(29、31節)。

故意犯罪的後果既然如此可怕,那麼我們該怎麼做,才不致於故意犯罪呢?

第一、要不斷地參加崇拜聚會

每逢參加聚會之時,都要專心聽道,並且將真道存記在心,免得因為犯錯而得罪神(詩一一九11;箴四20-21)。最重要的是,要時常提醒自己,停止聚會將變成習慣性,久而久之,從前所領受的真道便逐漸忘記,致使鑄成後悔莫及之大錯了(賽五13-14;何四6)。

第二、對神要存著敬畏的心

用虔誠敬畏的心事奉神,是祂所喜悅的,因為我們的神是烈火(來十二28-29)。我們都知道,神有恩慈的一面,也有嚴厲的另一面。向那長久在祂恩慈裡的人,祂是有恩慈的;但向那跌倒的人,祂卻是嚴厲的(羅十一22)。切實遵行神的道,而不止於聽道,是敬畏神的具體表現(雅一22-24;詩一二八1)。約瑟之所以能毅然拒絕主母的誘惑,保守身心的聖潔,乃因對神存著敬畏的心,絕對不敢得罪神的緣故(創三十九7-10)。

第三、決心順從聖靈而行

「我說,你們當順著聖靈而行,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。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,聖靈和情慾相爭;這兩個是彼此相敵,使你們不能做所願意做的。」(加五16-17)。

16節:「我說」,表示下面所要說的是保羅在靈修生活上的經歷──只要決心順從聖靈而行,就不會放縱肉體的情慾;反之,如果不願意順從聖靈而行,就會受情慾轄制了。我既然能做到,你們也必能做到的。

17節:之所以會這樣,乃因情慾和聖靈相爭,要使你們不能做所願意做的善;聖靈也和情慾相爭,要使你們不做情慾要你們做的惡。職是之故,你們若順從聖靈而行,聖靈便賜給你們力量,幫助你們克制情慾(羅八13;腓四13);反之,你們若不願意順從聖靈而行,你們便淪為罪的奴僕,而不能做所願意做的善了(約八34;羅七19-20)。

主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禱告的時候,先決心要順從天父的旨意;即使天父要他飲盡那苦杯,他也甘願。然後,天使才從天上顯現,加添他力量,使他能如願成就天父的意思(路二十二41-44)。

有些同靈受了聖靈之後,之所以依然放縱情慾,無法持守真道,乃因未曾決心要順從聖靈而行的緣故,並不是聖靈沒有能力改變他們。此理甚明矣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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