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義觀之探討讀後感言 ◎撰文∕謝順道 ◎期數:317期 ◎2004.02號
前言
江雅各執事的大作「羅馬書義觀之探討」(以下簡稱「江文」),刊載於《聖靈月刊》2003年12月號(10-11頁)。筆者讀後的感受是,既喜又憂。喜的是:江執事為了強調「行義」的重要性,而否定了「信就得救」,或「一次得救永遠得救」之謬論;用心良苦,精神可嘉。憂的是:江執事顧此失彼,不僅淡化了《羅馬書》的主題,甚至可能搖撼真教會的信仰根基;撰述的動機雖然正確,卻是弄巧成拙,後果堪慮。 茲針對「江文」的主張,表示個人的看法如下: 一、羅馬書的主題 眾所週知,《羅馬書》的主題是「因信稱義」──因為信從主耶穌的福音而蒙神稱義;其主題聖句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(一17),則依據《哈巴谷書》二章4節。而舊約聖經上所說的「義人」,乃是切實遵行神的旨意,與神保持正常關係的人。照這個定義來說,應該要說「義人必因義行得生」才對,但聖經所敘述的卻是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。為什麼? 惟一的原因是,舊約聖徒深信:凡遵行神旨意的人,都必蒙神賜福;反之,如果悖逆了神,則必受神懲罰。「信心」是他們之所以要行義的根本原因,而他們的義行乃是「信心」的必然結果。正如雅各所說:「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(活著的身體,必能行動),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(有生命的信心,也必顯出善行來)。」(雅二26)。 依據上述的理由,義人之所以能得生,乃是「因著信」,而不是「因為義行」;如果忽略這個事實,而主張「義人必因義行得生」,便是本末倒置了。當然,這並不等於說,行義與得救毫無關係;乃是說,行義是有生命的信心之自然流露。我們都知道,少數未信主的人也非常善良;但他們的義行卻是良心使然,並不是「因著信」。因此,他們不能「因義行得生」。 「江文」第二段(10頁)指出:此處(哈二4)原文並無「必」字,而只用單純的將來式。「江文」第四段(10頁),對於「稱義」所作的詮釋是:所謂稱義,原意是「認他為義人」,而不是成為純粹義人。這很像世人認義子,雖然口頭、名分上是兒子,卻無血緣關係。從後文可知,世人還要經歷一連串的程序,才能達到神所認定「義人」的標準。 對於上列「江文」的主張,筆者持不同的見解。敘述如下: 關於《哈巴谷書》二章4節的「必」字,下列四種譯本的譯文可供為參考: 「惟獨義人卻必因其忠信而活著。」(呂振中譯本) 「但是義人一定存活,因為他們對上帝忠心。」(現代中文譯本) 「義人必因他的信賴而生活。」(思高譯本) 「只有義人才能因信靠上帝而得到生命。」(今日聖經) 保羅依據《哈巴谷書》二章4節,主張「因信稱義」的主題經文(一17),也有下列的譯文可作參考: 「因信而成為義的人必得活著。」(呂振中譯本) 「藉著信而得以跟上帝和好的人一定得到真生命。」(現代中文譯本) 「義人必因信而活。」(今日聖經) 依據這些譯本的譯文,關於「哈二4」的「必」字,前三種譯本都譯為「必」或「一定」;第四種譯本譯為「才能」,語氣上雖說不那麼強,卻仍然是肯定的。而《羅馬書》的主題經文(一17),則三種譯本都譯為「必」或「一定」。由此可知,《國和譯本》譯為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,未必是誤譯。 請問:上列這些譯本的譯文,都不是依據原文翻譯的嗎?在原作早已失傳的今天,「江文」的作者憑什麼敢斷定:其他的抄本都不對,只有他所依據的抄本才是正確可靠的呢? 「江文」又說,原文只用單純的將來式。請問:什麼叫單純的將來式?在原文上,是否也有「複雜的將來式」呢?筆者只知道一點:單純也好,複雜也罷,原文用「將來式」是對的。這個道理說來很簡單,因為義人要因信得享永生,究竟是未來才能實現的恩典哪。而《國和譯本》譯為「必」,乃是未來肯定,也是將來式啊。 現在讓我們來探討,「江文」對於稱義所作的詮釋,是否妥當?首先,我們必須回到聖經去了解,「稱義」是什麼?然後,再來思考「江文」的主張,是否可以接受? 「稱義」(dikaioO)一詞,原文的意思是,認為無罪、稱為義。在新約聖經上所提到的「稱義」,不管是因信稱義(三28,五1;加三8、24),或因行為稱義(四2;雅二21、24、25),或因律法稱義(二13;加二16,五4),都用同一字。由此可知,稱義有兩種性質:一種是身分上的稱義,另一種則是行為上的稱義。 所謂「身分上的稱義」,依據《羅馬書》的主題經文之敘述(一17),就是來自上頭的恩典的義,也叫「神的義」,藉著福音顯明出來的。因為律法所要求的是「人的義」,只有福音才能顯明「神的義」。這個事實,「有律法和先知為證」(三21)──律法預表神的救恩,先知則預言基督所要成就的救恩。 這種身分上的稱義,是在我們信而受洗(可十六16),洗淨一切罪污的時候得到的(林前六11)。保羅在《羅馬書》上再三強調的,就是這種身分上的稱義。他之所以要不厭其煩地依據舊約的預言書、古代信心的見證人之腳蹤,以及他個人的信仰歷程等,竭力主張「信心」是稱義的惟一條件,乃為要否定當時的律法主義者(三20-25、28-31,八3-4),同時也要否定法利賽教門時代的自己(七7-25,八1-2;徒二十二3,二十六5;腓三5-9)。 原先的法利賽人掃羅,之所以突然變成耶穌基督的使徒保羅,其轉捩點乃在他蒙選召的時候,主的榮光四面照著他,使他的「肉眼」雖然瞎了;但他被這世界的神(惡者)弄瞎的「心眼」,卻在那一瞬間明亮了(徒九1-9;林後四3-4)。 這個出乎他意料之外的際遇,使他恍然大悟,原來耶穌果真是眾先知所預言的彌賽亞;不然,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穌,怎麼會從天上呼叫他的名字呢?後來他又從耶穌基督領受了許多啟示(加一11-12),使他明白「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裏,使我們因信稱義」的(加三24)。 因為律法只「叫人知罪」,卻不能幫助人脫離罪(三20);律法還會惹動神的忿怒,叫人受刑(四15)。惟有信從主耶穌的福音,受洗歸入基督,才能脫離罪律的轄制,並且成就律法的義──成聖、愛神和愛人(六4-7、14,七23-25,八1-4)。這個信仰的歷程,就是保羅之所以要竭力主張「因信稱義」這項重要真理,藉以喚醒他的同胞──熱心追求「律法的義」之人的動機(九1-5、30-32,十1-4)。 所謂「行為上的稱義」,就是雅各所強調,擁有「有生命的真信心」之人,必時常顯出善行來,而使他能在行為上蒙神稱義的意思。他說:「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,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?這樣看來,人稱義是因著行為,不是單因著信。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,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。」(雅二21、24、26)。 除了雅各之外,約翰也強調這種觀念。他說:「人若說他住在主裏面,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。」(約壹二6)。又說:「小子們哪,不要被人誘惑。行義的才是義人,正如主是義的一樣。」(約壹三7)。然而,保羅卻竭力主張,人稱義是因著信,並不是因著他所行的義。他說:「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的稱義。所以我們看定了,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(不在乎遵行律法的義)。」(三24、28)。 又說:「你們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著信(用信心接受神的救恩);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;也不是出於行為(得救不是靠行為),免得有人自誇(若是靠行為得救,人就可以自誇了)。」(弗二8-9)。 這樣說來,保羅的主張是不是與雅各和約翰所強調的,發生了衝突呢?答案是:絕對沒有! 原來,保羅所否定的是,信主重生前的行為。他竭力主張的因信稱義的「信」,乃是「入門的條件」(一17);「稱義」,則是「身分上的稱義」,在受洗之時得著的(林前六11)。正因如此,他才清楚地指出:我們之所以蒙神揀選,得著神的救贖,「並不是因為我們自己所行的義;乃是照祂的憐憫(神救我們的動機),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(神救我們的方法)。」(多三5;參考:提後一9;羅九11)。 雅各和約翰所強調的,則是信主之後應有的行為。雅各刻意要提醒我們的是:「人稱義是因著行為(信主後要有好行為,才堪稱為名副其實的義人),不是單因著信(信是得著稱義的身分之必須條件,雅各並不否定)。」(雅二24)。約翰與雅各一樣,強調「行義的才是義人(名副其實的義人)」這個觀念(約壹三7)。 他的理由是:「人若說他住在主裏面(基督裏的人),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(惟有效法主的榜樣,顯出好行為,才算真實歸屬於主的人)。」(約壹二6)。 「江文」第四段(10頁),對於「稱義」所作的詮釋,以及「義子」之比喻,筆者認為並不恰當。理由如下: 第一.「江文」說:「所謂稱義……不是成為純粹義人。」這就是說,凡因信被稱義的人,其義人的成分都不夠純正,還有其他雜質攙雜其中。請問:關於「稱義」的定義,保羅在《羅馬書》上曾作過這樣的詮釋嗎? 第二.為了進一步詮釋「稱義」的定義,「江文」說:「這很像世人認義子,雖然口頭、名分上是兒子,卻無血緣關係。」這就是說,凡因信稱義的人,雖然口頭、名分上是神的兒子;其實,都不過是神的義子而已。這個比喻,令筆者非常驚訝。 聖經說,受洗具有重生的功效(多三5),也有與主同死、同埋葬、同復活的功效(羅六4-5;西二12);因此,受過洗的人,便有基督的生命在他裏面活著(加二20)。正因裏面有基督的生命,所以受洗歸入基督的人,都是神的兒子(加三26-27)。然而,「江文」卻說,凡因信稱義的人,都只是神的義子罷了。請問:關於「稱義」的定義,保羅在《羅馬書》上哪一段經文如此詮釋過呢? 第三.那麼,因信稱義的人該如何努力,才能由義子變成親生兒子呢?答案是:「從後文可知,世人還要經歷一連串的程序,才能達到神所認定『義人』的標準。」所謂「後文」,就是「江文」第五段至第六段(10-11頁)所強調的「行義」。這就是說,凡因信稱義的人都要「行義」,才能由義子變成親生兒子。 請問:在《羅馬書》上,何處有這樣的教導?眾所週知,一切親生兒子都是一出生就是親生兒子,並不是因為聽從父親的教導去「行義」,才變成親生兒子的。聖經上所教導,在消極方面不要放縱私慾,在積極方面則要過著聖潔的生活,乃是立志要作神「順命的兒女」之人,當盡的本分(彼前一14-16),並不是要由義子變成親生兒子的條件。 第四.何謂「義子」?「江文」的解釋是:「雖然口頭、名分上是兒子,卻無血緣關係。」接著又說:「世人還要經歷一連串的程序……。」這種觀念等於說,沒有血緣關係的義子,只要凡事聽從義父的吩咐,便可以變成有血緣關係的兒子了。 但筆者卻認為「義子與義父之間沒有血緣關係,是永遠無法改變的事實。所以任憑義子再怎樣努力聽從義父的話,還是不能變成有血緣關係的啦!」至此,以「沒有血緣關係的義子」之比喻,來詮釋「稱義」的定義,是否妥當,還需要多費唇舌嗎? 二、口認、心信,就必得救 「江文」第七段(11頁)指出,「羅十9」的「就必得救」,應譯為:你將被拯救。即將來可能發生之事,原文中根本無「必」字。 「羅十9」那一段經文,原文中根本無「必」字,是真的嗎?下列的譯本之譯文,可作參考: 「你若口裏承認耶穌為主,心裏相信上帝曾叫他從死人中活了起來,就必得救。」(呂振中譯本) 「你若口裏承認耶穌是主,心裏相信上帝使祂從死裏復活,就必得救。」(今日聖經) 「如果你口裏宣認耶穌為主,心裏信上帝使他從死裏復活,你就會得救。」(現代中文譯本) 「如果你口裏承認耶穌為主,心裏相信天主使他從死者中復活起來了,你便可獲得救恩。」(思高譯本) 上列四種譯本之中,前兩種都譯為「就必得救」,與《國和譯本》完全一樣。後兩種譯本,或譯為「你就會得救」,或譯為「你便可獲得救恩」;雖然沒有用「必」字,但其語氣卻仍然十分肯定。請問:這些譯本,難道都不是依據原文聖經翻譯的嗎? 至於「江文」所說,「拯救」在原文上是將來式的問題,並沒有特別強調的必要。因為「得救」究竟是屬於未來所要得著的恩典,當然要用「將來式」啦。不但如此,連「必」字也是將來式,因為「必」是未來肯定啊。 據筆者所知,一般教會往往依據「羅十9」主張:受洗與得救毫無關係,只要口認、心信,就必得救。 筆者的答覆是:「羅十9」不但沒有提到受洗,就是連悔改都沒有提到。難道因為此處沒有提到悔改,就可以主張無須悔改嗎?當然不可以。因為他處經文提到過,悔改是必需的。與此同理,此處雖然沒有提到受洗與得救有絕對關係,他處卻有。 為什麼此處不提到悔改和受洗呢?因為悔改和受洗是信主的方法。而此處只提到信仰的對象:耶穌。信仰的內容:耶穌從死裏復活。原來,耶穌從死裏復活,是使徒們所傳揚的「福音的重點」(徒二23-32);因為耶穌若沒有復活,祂便不是救主,我們所信的便是枉然了(林前十五14)。 為什麼此處只提到信仰的對象和內容呢?因為前文提到: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。」(4節)。又說,基督已經從死裏復活了(7節)。所以此處省略了信仰的方法──悔改和受洗,而只提到信仰的對象──耶穌,信仰的內容──耶穌從死裏復活,乃是極其自然的思想上的發展,不足為怪。 三、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 「江文」第七段(11頁)主張,「可十六16」那段經文中的「必然得救」,應譯為:他將被拯救。因此指將來可能發生之事,原文中根本無「必」字。 真的這樣嗎?請看下列的譯本之譯文: 「信而受了洗的必得救」(呂振中譯本) 「信而接受洗禮的,必然得救。」(現代中文譯本) 「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」(思高譯本) 「相信而接受洗禮的,必定得救。」(今日聖經) 上列的譯本,或譯為「必得救」,或譯為「必然得救」,或譯為「必要得救」,或譯為「必定得救」等,都非常肯定。由此可知,《國和譯本》譯為「必然得救」,並不是誤譯。請問:原文聖經的抄本有好多不同版本,在原作早已失傳的今天,「江文」憑什麼可以斷言,惟有「江文」所依據的抄本,才是正確可靠的呢? 筆者在此要提醒「江文」的作者:「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」(可十六16),是我們的老前輩傳給我們的傳統信仰,非常寶貴,千萬不要在我們這一代失傳。更重要的是,「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」乃是本會的五大教義之一,也是真教會的信仰根基;根基若搖撼,真教會還能屹立於世界上嗎? 結論 由「羅馬書義觀之探討」全文可以了解,「江文」特別強調的觀念是:因信稱義之後,還要去「行」義,才能成為神所認定的「義人」。信而受洗之後,還要努力行道,才能進去天國。 針對「江文」所強調的觀念,筆者作如下的答覆: 在《羅馬書》中,保羅固然也提到稱義後還要行義的教訓,但那並不是《羅馬書》的重點。因為《羅馬書》的主題是「因信稱義」,全書幾乎處處都在否定「靠律法稱義」的錯誤觀念,藉以突顯「除了信從主耶穌的福音之外,別無稱義的門路」這個觀念。 何況「義行」是「有生命的信心」的自然流露,所以說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(一17),而不是說「義人必因義行得生」。換句話說,「信心是因」,「行為是果」;有是因,必有是果。這種觀念與雅各的主張,是不謀而合的(雅二26)。 「遵行天父的旨意」,與得救有絕對關係(太七21),我們深信主所說這句話。如果在真道上「跌倒」,就要「被砍下來」(羅十一22),保羅這樣提醒,我們必須銘刻在心。然而,筆者還是要強調這個觀念:行為是「真信心」的必然結果,信心是因,行為是果。因此,我們是「因信稱義」、「因信得救」,而不是「因行為」;如果強調「因行為稱義」、「因行為得救」,便是本末倒置了。 所謂「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」,並不意味著「信而受洗之後,不管犯什麼罪都無妨,他還是必然得救」。我們也未曾如此教導過信徒。雖然如此,我們還是要主張「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」。因為接受洗禮之後,「可能會犯罪」,那是受洗後才發生的事,所以不可據此主張「信而受洗的未必得救」,免得誤導本會的同靈,使他們對於「受洗與得救有絕對關係」這項重要真理,產生了疑問。但願主憐憫我們,保守我們(路二十二31-32)。阿們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