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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賣自己的人 ◎撰文/小光 ◎期數:502期 ◎2019.07號


保羅說:「神的教會就是祂(耶穌基督)用自己血所買來(救贖)的」(徒二十28),也說:「你們是重價買來的,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」(林前六20);因為「祂(父)救了我們脫離黑暗的權勢,把我們遷到祂愛子的國裡」(西一13),「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,一同坐在天上」(弗二6)。

既然我們已是「天上的國民」(腓三20),是「主的人」(羅十四8),就「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(出賣自己),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」(羅六12)。

主耶穌的救贖大愛,讓我們在祂的「國度」裡,要我們以祂為「模樣」,守住「基督徒」的「基督」樣式(祭司、君王、先知);我們以此角度,查考在聖經裡,那些把自己出賣給「惡者」的人,作為我們的警戒。


1.以掃(長子名分)

經文:創二五27-34

古時候長子亦具「祭祀權」,有「祭司」身分;主耶穌是大祭司(來四14),也是長子(羅八29);我們也是長子(出四22;來十二23),理當守住長子的名分。

以掃的失敗,是因「有淫亂的,有貪戀世俗的。他因一點食物把自己長子的名分賣了,後來想要承受父所祝的福,竟被棄絕;雖然號哭切求,卻得不著門路使他父親的心意回轉,這是你們知道的」(來十二16-17)。

以掃的「孫輩」出現了亞瑪力(創三六12)。耶和華曾對摩西說:「我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全然塗抹了,你要將這話寫在書上作記念」,摩西也說:「耶和華已經起了誓,必世世代代和亞瑪力人爭戰」(出十七14-16);因為「他們在路上遇見你,趁你疲乏困倦,擊殺你儘後邊軟弱的人,並不敬畏神」(申二五18)。

以掃與亞瑪力都是代表著「毒根」,會叫行走屬靈曠野路的我們,去沾染污穢,失了神的恩(來十二15)。

「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、是有君尊的祭司、是聖潔的國度、是屬神的子民……」(彼前二9);已具「長子」名分的選民,豈可因小(紅豆湯)失大(出賣自己)?


2.亞哈(君王職分)

經文:王上二一1-26

亞哈身為君王,卻聽信惡后耶洗別的讒言,買通匪徒,作了偽證,行了謀財害命的事;先知以利亞對他說:「耶和華如此說:你殺了人,又得他的產業嗎?……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,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。……因為你賣了自己,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……。論到耶洗別,耶和華也說:狗在耶斯列的外郭,必吃耶洗別的肉」(19-20、23節)。

「有可信的話說:我們若與基督同死,也必與祂同活;我們若能忍耐,也必和祂一同作王」(提後二11-12);耶穌也對門徒說:「我在磨煉之中,常和我同在的就是你們。我將國賜給你們,……並且坐在寶座上,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」(路二二28-30),因為「不再有黑夜,他們也不用燈光、日光,因為主神要光照他們(聖徒),他們要作王,直到永永遠遠」(啟二二5)。

君王有赦罪、留罪的權柄;當耶穌復活要升天時說:「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,都賜給我了」(太二八18);祂就差遣我們去執行這個權柄(約二十21-23),因為聖徒必作神和基督的祭司,並要與基督一同作王一千年」(啟二十6)。

亞哈王賣了自己,哥林多的信徒也有這個「危機」;保羅說;「你們效法我們不可過於聖經所記,免得你們自高自大,……已經飽足了,已經豐富了,不用我們,自己就作王了」(林前四6-8)。

耶穌說:「我是你們的主,……尚且洗你們的腳,你們也當彼此洗腳」(約十三14);已具「君王」職分的選民,豈可因小(葡萄園)失大(出賣自己)?


3.猶大(使徒位分)

經文:太二七3-5;徒一15-26

猶大「是個賊,又帶著錢囊,常取其中所存的」(約十二6);「撒但入了……猶大的心;……他去和祭司長並守殿官商量,怎麼可以把耶穌交給他們。他們歡喜,就約定給他銀子」(路二二3-5)。

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,就後悔……說:我「賣了」無辜之人的血,是有罪了(太二七3-4)。猶大出賣耶穌,其實是在「出賣自己」,拿所得「作惡的工價」,為自己買了一張地獄的「入場卷」。

「使徒」有「欽差」之意,乃是國王的特使,代表「王」的位分,講「王」所要他講的話;耶穌說:「我對你們所說的話,不是憑著自己說的,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父做祂自己的事」(約十四10)。一個有「使徒」位分的人,必是讓「主耶穌在我們中間始終出入(與主同工)」,並且也必須「常與我們作伴(與人同工)」,同作耶穌復活的見證(徒一21-22)。

耶穌說:「你說我是王,我為此而生,也為此來到世界,特為給真理作見證。凡屬真理的人,就聽我的話」(約十八37)。已具「使徒」位分的選民,豈可因小(銀錢)失大(出賣自己)?


結語

綜觀這些出賣自己的人,都忽略了原本自己的「身分」,忘記了他是「主的人」,而陷在「貪慾」之中;「就被引誘離了真道,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」(提前六10)。

「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,順從誰,就作誰的奴僕嗎?或作罪的奴僕,以至於死;或作順命的奴僕,以至成義」(羅六16)。共勉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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